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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二、如何确认
(一)个税APP如何确认
1. 个税APP首页 点击“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
2. 点击下方“去确认”按钮即可进入,同时,点击下方“去查询”按钮可查看您2023及以往年度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
1. 登录网页端。
2. 点击首页中的“常用业务”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3. 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通过本功能可将您2022年填报的扣除信息一键带入到2023年继续使用。
注:个人所得税APP显示,如因工作繁忙等原因未能及时确认,已填报的专扣信息也会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