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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财税资讯

如何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发布日期:2022-08-1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优惠内容】

1.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 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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